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继承儒家“天人合一”的思想,创造出一套“天人感应”的迷信学说。他认为,“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,庆、赏、刑、罚与春、夏、秋、冬以类相应”。天意是“任德不任刑”、“先德而后刑”的,所以应当春夏行赏,秋冬行刑。因为这时“天地始肃”,杀气已至,便可“申严百刑”,以示所谓“顺天行诛”。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:“王者生杀,宜顺时气。其定律:无以十一月、十二月报囚。”除谋反大逆等“决不待时”者外,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、冬至以前执行。从此,“秋冬行刑”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。唐、宋律规定:从立春到秋分,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、奴婢杀主之外,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。清代规定,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,也需在秋季处决。 “秋后问斩”一词据载始于唐朝,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《水浒》英雄传中。当然,历代问斩的时间并不一定都规定在秋后,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于秋后,嘉庆之后又曾改于随判随斩。还有一种说法便是,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,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,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,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。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,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,亦适合执刑,春天象征新生,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,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。 于是,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,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,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“秋诀”制度:春天定罪,秋天问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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